2023年11月储能相关政策汇总

2023-11-23

2023年11月,全国各地储能政策频出,对于促进储能产业发展具有积极意义,有力促进了新型储能产业发展。下一步,小编将密切关注各地出台和落实相关政策情况,适时开展相关研究,供各方借鉴参考。

01

地方政策


(1)政策名称:《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8号

发布单位:国家发改委

内容摘要: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加快推进电能量市场、容量市场、辅助服务市场等高效协同的电力市场体系建设,逐步构建起有效反映各类电源电量价值和容量价值的两部制电价机制。


(2)政策名称:《关于促进新型储能并网和调度运用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22号

发布单位:国家能源局

内容摘要:以市场化方式促进新型储能调用,通过合理扩大现货市场限价区间、建立容量补偿机制等市场化手段,促进新型储能电站“一体多用、分时复用”,进一步丰富新型储能电站的市场化商业模式。


02

地方政策


(1)安徽省

政策名称:《安徽电力现货市场运营基本规则》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3日

发布单位:安徽电力交易中心

内容摘要:省调管辖的独立储能以“报量报价”或申报自调度计划曲线的方式参与现货市场,仅参与日前市场,实时市场按照日前出清结果执行。独立储能指直接接入公用电网的新型储能项目。对于新能源场站等配套建设的储能,经所在电源侧法人授权同意并具备独立储能准入条件时,可按照独立储能方式参与市场。


(2)贵州省

政策名称:《贵州省新型储能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6日

发布单位:贵州省能源局

内容摘要:建立“新能源+储能”机制,对集中式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暂按不低于装机容量10%的比例(时长2小时)配置储能电站。配置储能电站可由企业自建、共建或租赁。电网侧、电源侧新型储能项目投运后,可向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提供租赁服务,采取双方协商等方式形成租赁价格,鼓励签订3~5年及5年以上中长期协议。


(3)天津市

政策名称:《关于做好天津市2024年电力市场化交易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7日

发布单位:天津市工信局

内容摘要:储能交易结算优先于其他电能量交易,月清月结,合同偏差电量不滚动调整。电力用户超出储能交易结算电量的用电量按照中长期批发市场或零售市场交易规定结算,少用电量按照储能交易合同价格的2%向独立储能支付偏差补偿费用。


政策名称:《关于做好天津市2024年电力市场化交易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7日

发布单位:天津市工信局

内容摘要:独立储能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按实际用电量结算,结算价格执行一般工商业用户电网代理购电价格,不参与峰谷价格浮动。电力用户超出储能交易结算电量的用电量按照中长期批发市场或零售市场交易规定结算,少用电量按照储能交易合同价格的2%向独立储能支付偏差补偿费用。


(4)河南省

政策名称:《关于加快新型储能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10日

发布单位:河南省政府

内容摘要:南将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快优化电网结构,持续提升需求侧管理能力,大力发展新型储能,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再上新台阶。在上网电价、调用次数、财政补贴、容量租赁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十四五”末新型储能装机达到500万千瓦,力争600万千瓦,居全国第一方阵,有力提振市场信心。


(5)山东省

政策名称:《支持新型储能健康有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13日

发布单位:山东能源局

内容摘要:经省能源局确定的示范项目,补偿费用暂按电力市场规则中独立储能月度可用容量补偿标准的2倍执行。售电公司零售套餐在高峰、低谷时段峰谷浮动系数约束比例由最低50%调整为最低60%,扩大终端用户峰谷价差,进一步提高新型储能利用率。并免除新型储能深谷时段市场分摊费用。


(6)内蒙古自治区

政策名称:《济宁市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2023-2025年)》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18日

发布单位:内蒙古能源局

内容摘要:纳入示范项目的电网侧独立储能电站享受容量补偿,补偿标准按放电量计算,补偿上限暂按 0.35元/千瓦时,补偿期暂按10 年考虑,如有容量市场或容量电价相关政策出台,按新政策执行;补偿所需资金暂由发电侧电源企业分摊 (不包括分散式分布式电源、光伏扶贫电站),电网企业按月测算补偿资金规模和各发电侧电源企业分摊标准。电源侧独立储能电站不享受容量补偿。


(7)新疆自治区

政策名称:《关于加快新型储能电站建设和调用提升系统调节能力的提案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21日

发布单位:新疆发改委

内容摘要:新疆建成并网的独立储能电站实施容量补偿,即2024年补偿标准0.16元/kWh,2025年补偿标准0.128元/kWh。在全网弃风弃光时段根据调度机构指令进入充电状态的,对其充电电量进行补偿,具体补偿标准为0.55元/kWh,其放电量按照0.25元/kWh结算,不再享受容量电价补偿。